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19號
- 原告
- 黃馨儀
- 被告
- 陳美智
- 訴訟代理人
- 盧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自106 年4 月17日起,至金聯成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聯成公司)任職,擔任英文行政人員,被告於109 年2 月3 日,新接任金聯成公司主管,指派其擔任金聯成公司其他關係企業行政工作,嗣後於毫無預警情況下,金聯成公司將其資遣、辭退,剝奪其就業工作權,被告害其無工作,請求賠償所受工資損害新台幣3 萬2,000 元。然本件無論被告如原告主張擔任金聯成公司主管,或如被告所辯擔任金聯成公司其他關係企業主管,考量在新冠病毒流行之際,金聯成公司或含其他關係企業主管對人事之調整,堪認屬工作職務上所需之作為,不論結果是否適切,均難認屬對被資遣勞工之不法侵害,故被告即使參與該資遣原告之決策,亦難認對原告構成不法侵害,原告當不得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且與原告有勞動契約關係者為金聯成公司,原告即使想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訴訟之對象亦非被告,是認原告所訴於法無據,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