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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新揚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勞小字第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住居於高雄市鼓山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是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至110年8月16日即已屆滿(該日並非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上訴人延至110年8月24日始提起上訴,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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