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新揚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波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勞小字第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住居於高雄市鼓山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是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至110年8月16日即已屆滿(該日並非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上訴人延至110年8月24日始提起上訴,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