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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39號

返還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39號

原告
黃俊凱
訴訟代理人
鄭淑清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富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諺
被告
亨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達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又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36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82元,嗣以準備書狀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144,643元及其利息,並應共同提繳59,807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0萬元,本院認以小額程序審理顯不適當,應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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