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39號
- 原告
- 黃俊凱
- 訴訟代理人
- 鄭淑清
- 訴訟代理人
- 凌進源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富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諺
- 被告
- 亨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達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又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36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82元,嗣以準備書狀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144,643元及其利息,並應共同提繳59,807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0萬元,本院認以小額程序審理顯不適當,應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