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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6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60號

原告
陳昭仁
被告
林沄菲即忘了吧會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266元(積欠工資15,000元、加班費2,800元、資遣費2,466元);嗣於民國110年8月25日審理時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1,481元(積欠工資15,000元、加班費4,015元、資遣費2,466元),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10年5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約定上班時間為22時至6時共8小時,每月工資30,000元(底薪27,000元、全勤獎金3,000元),換算每日工資1,000元,每小時工資125元,應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工作至110年5月14日,被告即停業,然被告於110年6月5日未給付原告5月份薪資15,000元(含5月1日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且原告於5月6日加班3.5小時、5月8日加班7小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各644元【(125元×1.33×2)+(125元×1.66×1.5)=644元】、1,371元【(125元×1.33×2)+(125元×1.66×5)=1,371元】,又於假日出勤2天,應給付加倍工資2,000元,以上加班費合計4,015元;被告積欠上開工資及加班費未給付,爰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2,466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481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兩造LINE對話紀錄為證;且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已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者,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第14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被告積欠原告工資及加班費未給付,原告依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自無不合。則依上開規定,被告應給付之資遣費數額為583元(30,000元×1/2×14/360=5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於此範圍內之請求,洵屬正當,超過上開金額之請求,即非有理。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9,598元(15,000元+4,015元+583元=19,598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係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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