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1號
- 原告
- 王文成
- 被告
- 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一、原告主張關於「…受有如附表所示損害共新臺幣(下同)341,588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受有損害共新臺幣(下同)341,588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