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1號原 告 王文成 被 告 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一、原告主張關於「…受有如附表所示損害共新臺幣(下同)341,588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受有損害共新臺幣(下同)341,588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