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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洪培睿吳芝瑛鍾淑慧

上訴人
良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成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戴敬哲律師
被上訴人
李偉斌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上訴人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超過新臺幣190,767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超過新臺幣190,707元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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