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良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建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良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成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被上訴人 李偉斌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上訴人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超過新臺幣190,767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應提 繳之勞工退休金超過新臺幣190,707元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