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良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戴敬哲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偉斌
- 訴訟代理人
- 吳龍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上訴人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超過新臺幣190,767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超過新臺幣190,707元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