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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鍾淑慧

  • 原告
    潘俊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3號原   告 潘俊錡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梭傢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第1、2項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5,083元(含積欠工資9,000元、延長工時工資512,904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3,179元),並 應提繳15,46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60,54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惟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7元(6,170元×1/3= 2,0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 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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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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