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6號原 告 蕭勝峰 原告與被告黃安麒即禾康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民國109年3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2,000元,是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