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4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8號

原告
高天龍
被告
大新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董建華
被告
興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黃秀勤
被告
被告
興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宗翰
被告
興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宗翰
被告
海翔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宗翰

原告與被告大新砂石行、興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興旺通運股份

有限公司、興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海翔砂石有限公司、黃秀勤

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裁判費三分之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

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

物之價額為準,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大新砂石行、興傑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興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興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海翔

砂石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下同)1,821,865 元整,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第二項為被告大新砂石行、興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興

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興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海翔砂石有限公

司應補提撥勞工退休金546,132 元至原告之勞工金退休金專戶內

;第三項為被告黃秀勤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

於民國104 年4 月20日設定登記、收件字號:大寮地政事務所三

寮登字第1150-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5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登

記予以塗銷;第四項為確認被告大新砂石行所持有原告於104年3

月20日所簽發票號:THNo539147號,票面金額500,000元之本票

,對原告之票款請求權及利息債權請求權均不存在。又原告聲明

第三項主張被告應塗銷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公告現值及課

稅現值為473,280元)所設定擔保債權額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

登記,是該部份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3,280元,依前揭規定,

上開四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即3,341,277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惟原告聲明第一、二項為請求短少工資

14,400元、保證金10,000元、平日及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

983,536元、特休假加班費103,354元、國定假日加班費48,343元

、資遣費662,232元,合計2,367,997元,除保證金10,000元外,

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6,243元,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922元(計算式:34,165元-16,243元=17,922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10號受

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一:請求塗銷抵押權之不動產標示┌────────────────────────┐│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建物建號、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地號│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面積│861.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65/10000 │├────┼───────────────────┤│建物建號│高雄市○○區○○段00○號│├────┼───────────────────┤│面積│82.88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陽台,14.3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共同使用│63建號建物││部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