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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9號

原告
葉榮富
被告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蔡榮富」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榮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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