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9號
- 原告
- 葉榮富
- 被告
-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蔡榮富」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榮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