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13號原 告 楊佳霓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山路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3萬7,035元、資遣費3 萬2,941 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3 萬4,428 元(聲明第2 項誤載為3 萬5,856 元【未扣除已提繳之1,428 元】),共計10萬4,404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即740 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70 元(1,110 -740 =370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