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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3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1號

原告
蔡毓庭

      蔡嘉宸

      林敏雪

      蔡李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158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之第││號│││一審裁判費│├─┼────┼──────┼─────┤│1 │蔡毓庭 │1,927,582  │20,107│├─┼────┼──────┼─────┤│2 │蔡嘉宸 │2,093,065  │21,790│├─┼────┼──────┼─────┤│3 │林敏雪 │1,575,950  │16,642│├─┼────┼──────┼─────┤│4 │蔡李玉琴│2,961,485  │30,40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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