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7號原 告 蔡瑞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鴻即東京熱炒酒場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之請求得依前揭法律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6.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 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