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7號原 告 許忠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原告與被告莊右銘即鴻億工程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江俐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