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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原告
許忠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原告與被告莊右銘即鴻億工程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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