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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57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7號

原告
蔡政璜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可以太陽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即740 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70 元(1,110 -740 =370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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