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8號
- 原告
- 陳志蓮
- 原告
- 楊志強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35,281元(見附表合計欄金額),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惟依前揭法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360元(計算式:8,040元×2/3=5,3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80元(計算式:8,040元-5,360元=2,6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7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元)│ ├──┴────────────┴─────────┤ │原告陳志蓮 │ ├──┬────────────┬─────────┤ │ 1 │每日延長工時加班費 │388,922 │ ├──┼────────────┼─────────┤ │ 2 │特別休假工資 │ 69,170 │ ├──┴────────────┴─────────┤ │原告楊志強 │ ├──┬────────────┬─────────┤ │ 3 │每日延長工時加班費 │248,119 │ ├──┼────────────┼─────────┤ │ 4 │特別休假工資 │ 29,070 │ ├──┴────────────┴─────────┤ │合計 735,28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