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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58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8號

原告
陳志蓮
原告
楊志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35,281元(見附表合計欄金額),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惟依前揭法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360元(計算式:8,040元×2/3=5,3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80元(計算式:8,040元-5,360元=2,6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7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元)│
├──┴────────────┴─────────┤
│原告陳志蓮                    │
├──┬────────────┬─────────┤
│ 1 │每日延長工時加班費   │388,922      │
├──┼────────────┼─────────┤
│ 2 │特別休假工資      │ 69,170      │
├──┴────────────┴─────────┤
│原告楊志強                    │
├──┬────────────┬─────────┤
│ 3 │每日延長工時加班費   │248,119      │
├──┼────────────┼─────────┤
│ 4 │特別休假工資      │ 29,070      │
├──┴────────────┴─────────┤
│合計              735,2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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