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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1號

原告
吳嘉峻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泰璽南傳佛教文化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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