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1號原 告 吳嘉峻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泰璽南傳佛教文化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