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吳芝瑛
- 原告黃志龍、與被告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5號原 告 黃志龍 原告與被告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0,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342,000 元、應付工作獎金及遣散費228,000 元,合計570,00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114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6 元(計算式:6,830 元-4,114 元=2,7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劉玟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