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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吳芝瑛

  • 原告
    黃志龍與被告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5號原   告 黃志龍 原告與被告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0,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342,000 元、應付工作獎金及遣散費228,000 元,合計570,00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114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6 元(計算式:6,830 元-4,114 元=2,7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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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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