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
- 原告
- 楊適存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間提繳勞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新台幣(下同)1 萬7,1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即66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1,000 -667 =333 ),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0 年度救字第46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