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7號原 告 胡宇宏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嘉時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隔離防疫14天之工資新台幣(下同)7 萬4,662 元、加班費29萬1,244 元、在岸工資12萬7,992 元、資遣費48萬元、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2 萬6,665 元、假日加班費1 萬0,666 元,共計101 萬1,2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098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即7,39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99 元(11,098-7,399 =3,699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