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 原告
- 陳○原 年籍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 年籍詳卷
- 被告
- 正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花文泰
- 訴訟代理人
- 黃韡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宜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柔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7 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但原告逾期至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收文查詢清單2 份可證(見本院卷第11、13、19、21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