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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告
陳○原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麗 年籍詳卷
被告
正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花文泰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7 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但原告逾期至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收文查詢清單2 份可證(見本院卷第11、13、19、21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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