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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劉和春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被告
國眾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沛穎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1年6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陳報下列事項:被告於110年11月17日答辯三狀第7頁記載「若認原告主張勞退提撥有理由…則被告依法就已支出之提撥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04,400元為抵銷之抗辯」,是否僅就原告請求提撥勞退金部分主張抵銷,不主張與原告其他請求抵銷?抵銷債權即104,400元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又原告對被告已給付勞退金104,400元之事實有無爭執?繕本均請逕送對造。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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