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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謝龍洋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告
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
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一行至第二行贅載「(各次行為簡稱詳如附件)」,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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