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 原告
- 謝龍洋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昌律師
- 被告
- 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正
- 訴訟代理人
-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一行至第二行贅載「(各次行為簡稱詳如附件)」,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