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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吳芝瑛

  • 原告
    葉仲恩
  • 被告
    林彥希即凱碩設計工作室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35號原   告 葉仲恩 被   告 林彥希即凱碩設計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凱碩設計工作室、法定代理人林彥希」記載,應更正為「林彥希即凱碩設計工作室」。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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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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