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潘俊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梭傢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22,0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65元(8,595元×1/3=2,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