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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黃宣撫

  • 當事人
    蔡昕穎迪傑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64號原   告 蔡昕穎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迪傑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指定民國110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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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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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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