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 原告
- 蔡昕穎
- 訴訟代理人
- 王舜信律師 (法扶律師)
- 被告
- 迪傑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指定民國110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指定民國110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再開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