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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原告
蔡昕穎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法扶律師)
被告
迪傑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指定民國110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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