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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吳芝瑛

  • 當事人
    日光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陳韋樵律師即許朝聰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日光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記 訴訟代理人 陳佳鈴 曾柏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25日受僱於被告擔任聯結車司機,當時的老闆曾柏維責罵原告,原告110年1月8日遭被 告非法解僱,原告謹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與被告間僱傭關係之意思表示,終止之依據為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告積欠原告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81,205元、不當扣款278,655元、勞退提撥之差額101,951元。為此,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61,811元,及自本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並無僱傭契約,原告係與訴外人曾柏維成立承攬契約,係以抽成計算報酬,曾柏維的車靠行在被告公司,原告開的車是曾柏維個人的車,原告一個月來五天、十天都可以,要來就來,不來也不用請假,因中鋼公司規定要辦理勞健保才能進去,被告公司才幫原告代辦勞健保的費用,及提撥勞退金,但與原告約定要從報酬扣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有關原告主張不當扣款之金額與被告為原告勞健保及提撥勞退金額相符。 四、本件爭點: ㈠兩造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㈡原告各項請求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間並未存在僱傭關係: ⒈按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觀該法第2 條第3 款、第6 款規定即明。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之特徵。而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二者性質並不相同。又按勞動契約之主要給付,在於勞務提供與報酬給付。惟民法上以有償方式提供勞務之契約,未必皆屬勞動契約。又契約類型是否為僱傭或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按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人與勞務債權人間之從屬性程度之高低判斷之,即應視勞務債務人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以為斷。如勞務債務人就其實質上從事勞務活動及工作時間得以自由決定,其報酬給付方式並無底薪及一定業績之要求,係自行負擔業務之風險,則其與所屬勞務債權人間之從屬性程度不高,尚難認屬上開規定所稱僱傭或勞動契約(大法官釋字第740 號解釋參照)。另僱傭契約之受僱人提供勞務之內容,係以時間之長度、時段界定其勞務之範圍,而非以工作之成果界定,且提供勞務之地點與提供勞務之方法,亦受雇主之指揮監督。換言之,勞工所提供勞務究係以何種方式達成其雇主所欲之經營結果,乃雇主指揮監督權行使之核心,其目的在於特定勞工所提供勞務之具體內容,而非由勞工自主決定其勞務提供內容。該等指揮監督之內涵,包括勞動力之配置權與勞務履行過程中之指揮命令權。如在提供勞務之對價中,復約定就該事務之處理需以一定工作之完成界定其勞務提供之範圍者,顯與上述僱傭契約之概念不同。是以,經營者對於勞務提供者進行管理面之規範,並非即一律使該勞務提供者成為「受僱人」,仍須進一步觀察該勞務提供之對價內容,以及勞務提供者對於勞務提供之方式、內容是否具有獨立自主決定權限而定。而所謂勞動契約最大之類型特徵在於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規定,是由債權人支配,而非由債務人決定(參見黃茂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⒉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公司間契約為僱傭關係,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①原告於起訴狀自陳當時老闆為曾柏維等語(本院卷第11頁事實及理由第2點第1行),且原告所提出報酬單據,係以抽成計算,並無底薪,有單據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9至99頁),再者,依附表所示款項,除無單據者,原告從被告受領款項每月並不固定,從6萬多元(101年9月)、5萬多元(100年11月)、4萬多元(100年6月)、3萬多元(100年8月)、2萬多元(102年11月)、1萬多元(103年4月)、數千元(106 年8月)、數百元(106年7月)均有,多者為6萬多元,少者為數百元,堪認原告有決定工作時間之自由,故被告辯稱原告係與訴外人曾柏維成立承攬契約,係以抽成計算報酬,原告一個月來五天、十天都可以,要來就來等語,尚非無據。原告得自行決定工作時間,其報酬給付方式並無底薪及一定業績之要求,係自行負擔業務之風險,其勞動力並非在特定時間內交給公司監督指揮,其不出勤,亦不會有任何懲處,並無人格上從屬性,原告係為自己之經濟利益勞動,亦無經濟上從屬性,又原告獨立作業,亦未與被告公司之組織上有其他分工,並無組織上從屬性。是其與被告公司間之從屬性程度甚低,揆諸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難認為僱傭(勞動)契約。 ②雖被告曾為原告投保職災保險並提撥勞工退休金,但就臺灣實務現況,投保勞工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金未必實際上與僱傭契約之法律定性有必然關連。另原告稱被告扣繳罰款係管理懲戒權云云,然原告因沒有底薪,採抽成制度,沒接案就沒報酬,不接案亦無任何懲處或者扣薪等問題,已如前述,故被告辯稱原告自己負擔罰單責任,與僱傭契約無關等語,應為可採。 ③基上說明,原告主張兩造間為僱傭(勞動)關係,並不足採。 ㈡原告各項請求有無理由? 兩造間並未存在僱傭關係,已如前述,原告自100年6月起被扣款金額如附表「被扣款金額」欄所示,然長久以來未見原告於本件訴訟前表示被告不當扣款,故被告辯稱因中鋼規定要辦理勞健保才能進去,被告公司才幫原告代辦勞健保的費用,及提撥勞退金,但與原告約定要從報酬扣除等語,應為可信。另有關原告主張不當扣款之金額與被告為原告勞健保及提撥勞退金額相符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41 頁),兩造間並未存在僱傭關係,且約定扣款之金額與被告為原告勞健保及提撥勞退金額相符,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不當扣款、勞退提撥之差額等,均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61,811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時間 原告領取之款項 被扣款金額 出處 100年6月 42,467 2,247 P69 100年7月 40,768 2,247 P70 100年8月 36,901 2,247 P71 100年9月 47,708 2,247 P73 100年10月 31,870 2,247 P75 100年11月 54,169 2,247 P77 100年12月 50,373 2,247 P79 小計   15,729   101年1月 42,521 2,357 P81 101年2月 52,876 2,357 P83 101年3月 54,476 2,357 P85 101年4月 34,324 2,357 P87 101年5月 62,853 2,434 P89 101年6月 32,159 2,434 P91 101年7月 24,594 2,434 P93 101年8月 54,583 2,434 P95 101年9月 63,665 2,434 P97 101年10月 32,389 2,434 P99 101年11月 X     101年12月 X     小計 24,032 102年1月 X     102年2月 X     102年3月 X     102年4月 X     102年5月 X     102年6月 X     102年7月 35,607 2,488 P101 102年8月 39,334 2,488 P103 102年9月 38,001 2,488 P105 102年10月 X 2,488 P107 102年11月 20,602 2,488 P109 102年12月 43,508 2,488 P111 小計   14,928   103年1月 40,500 2,488 P113 103年2月 29,557 2,488 P115 103年3月 33,442 2,488 P117 103年4月 12,911 2,488 P119 103年5月 20,181 2,488 P121 103年6月 40,289 2,488 P123 103年7月 33,964 2,837 P125 103年8月 X X   103年9月 29,109 2,488 P127 103年10月 67,171 2,488 P129 103年11月 35,664 2,488 P131 103年12月 38,271 2,488 P133 小計   27,717   104年1月 28,152 2,488 P135 104年2月 28,184 2,488 P137 104年3月 45,857 2,488 P139 104年4月 28,675 2,488 P141 104年5月 27,851 2,488 P143 104年6月 32,856 2,488 P145 104年7月 34,990 2,593 P147 104年8月 21,923 2,593 P149 104年9月 32,127 2,593 P151 104年10月 46,598 2,593 P153 104年11月 14,355 2,593 P155 104年12月 36,345 2,593 P157 小計   30,486   105年1月 X     105年2月 22,734 2,593 P159-P160 105年3月 X     105年4月 38,088 2,593 P161 105年5月 43,779 2,593 P163 105年6月 X     105年7月 X     105年8月 X     105年9月 X     105年10月 28,958 2,593 P165 105年11月 X     105年12月 X     小計   10,372   106年1月 27,867 2,593 P167 106年2月 36,648 2,593 P169 106年3月 43,092 2,593 P171 106年4月 33,089 2,593 P173 106年5月 33,663 2,593 P175 106年6月 11,925 2,593 P177 106年7月 371 2,593 P179 106年8月 6,159 2,593 P181 106年9月 25,280 2,593 P183-P185 106年10月 25,243 2,703 P187 106年11月 25,749 2,703 P189 106年12月 X     小計   28,743   107年1月 31,013 2,703 P191 107年2月 24,725 2,716 P193 107年3月 13,858 2,716 P195 107年4月 X     107年5月 X     107年6月 X     107年7月 50,424 2,716 P197 107年8月 49,017 4,680 P199 107年9月 53,037 5,712 P201 107年10月 44,086 2,716 P203 107年11月 46,400 2,716 P205 107年12月 41,387 2,716 P207 小計   29,391   108年1月 34,818 2,852 P209 108年2月 32,937 2,852 P211-P213 108年3月 44,005 2,852 P215 108年4月 37,296 2,852 P217 108年5月 50,068 2,852 P219 108年6月 39,105 2,852 P221 108年7月 35,646 X P223 108年8月 X X P225 108年9月 X X   108年10月 33,589 2,852 P225 108年11月 40,833   P227 108年12月 48,587   P227 小計   19,964   109年1月 42,399   P229 109年2月 49,414   P229 109年3月 41,443   P231 109年4月 44,497   P231 109年5月 32,078   P233 109年6月 45,827   P233 109年7月 47,706   P235 109年8月 38,243   P235 109年9月 24,437   P237 109年10月 35,672   P237 109年11月 35,890   P239 109年12月 49,547   P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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