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9 分鐘讀完 全文 30,3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施盈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原簡字第2號

原告
簡惠玲
原告
詹富淵
原告
阮博文
原告
王善富
原告
倪啟明
原告
許清國
原告
李明峰
原告
謝孟茹
原告
黃萬里
原告
簡敏全
原告
李明義
原告
蔡俊成
原告
黃芳苑
原告
王秋娥
兼前十四人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被告
陳紹銘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告
陳錦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紹銘應給付原告詹富淵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紹銘應給付原告謝孟茹、簡惠玲、阮博文、王善富、黃芳苑,各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均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紹銘、陳錦坤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淑芬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紹銘、陳錦坤應連帶給付原告簡敏全、李明義、蔡俊成、許清國、黃萬里、李明峰、倪啟明、王秋娥,各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均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一、二「行為人欄」所示之被告陳紹銘、陳錦坤,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誣告行為,經本院108年原訴字28號刑事判決如附表一、二之刑。被告上開不法行為,侵害原告之自由、名譽,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訴外人潘何依蒨業與原告詹富淵、林淑芬和解,扣除其分擔額後,被告陳紹銘應賠償原告詹富淵1萬2500元、原告謝孟茹、簡惠玲、阮博文、王善富、黃芳苑各2萬5000元;被告陳紹銘、陳錦坤應連帶賠償原告林淑芬新臺幣1萬6666元、原告簡敏全、李明義、蔡俊成、許清國、黃萬里、李明峰、倪啟明、王秋娥各2萬5000元等語,爰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274條、第276條、第280條,定有明文。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276條第1項所明定。和解如包含債務之免除時,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第614號判決意旨參照),就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亦可同免其責任,故他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時,得扣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第74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陳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據可稽,足以認定。如附表一、二「行為人欄」所示之被告陳紹銘、陳錦坤所為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誣告行為,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原告意思表示形成之自由、名譽,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院審酌被告上揭侵權行為之過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及原告詹富淵、林淑芬均已先扣除與訴外人潘何依蒨和解之應分擔部分,認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金額之慰撫金,應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即本院108年原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0」部分)┌──┬───┬───────┬─────┬─────────────┬───────────┬───────────┐│編號│行為人│遭詐騙商家 │販售予商家│遭詐騙過程 │相關證據 │刑及沒收 ││ │ │ │(寄賣)時│ │ │ ││ │ │ │間 / 佯裝 │ │ │ ││ │ │ │客戶買回時│ │ │ ││ │ │ │間 │ │ │ │├──┼───┼───────┼─────┼─────────────┼───────────┼───────────┤│1 │陳紹銘│永明眼鏡行 │一106年5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簡敏全筆錄(警二卷第│陳錦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負責人簡敏全 │26日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91至95頁、第82至84頁│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陳錦坤│ │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簡敏全以│ 、警五卷第12至14頁、│刑玖月。 ││ │ │ │二106年6月│每支100元價格購買25支。再 │ 他卷第148至154頁) │ ││ │香港口│ │20日 │由香港口音婦人於左列二時間│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音婦人│ │ │至左列商家,以1,000元價格 │ 一卷第281頁) │ ││ │ │ │ │購買劣質才次郎眼鏡框1支, │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並要求開立收據。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 第282頁)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第89至90頁、警五卷│ ││ │ │ │ │ │ 第16頁)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第85至86頁) │ ││ │ │ │ │ │五被告陳錦坤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及審理筆錄(原訴卷│ ││ │ │ │ │ │ 一第270頁、原訴卷二 │ ││ │ │ │ │ │ 第364頁) │ │├──┼───┼───────┼─────┼─────────────┼───────────┼───────────┤│2 │陳紹銘│世博眼鏡行 │一106年5月│由潘何依蒨於左列一時間至左│一詹富淵筆錄(警二卷第│潘何依蒨共同犯誣告罪,││ │ │負責人詹富淵 │底某日(除│列商家兜售劣質之才次郎眼鏡│ 111至115頁、第103至 │處有期徒刑柒月。 ││ │潘何依│ │5月27日下 │框,詹富淵以每支100元價格 │ 108頁、第96至98頁、 │陳錦坤無罪。 ││ │蒨 │ │午8時以外 │購買1支,潘何依蒨並交付「 │ 他卷第148至154頁、本│ ││ │ │ │) │徐錦梁」名片1張表示為其同 │ 院卷三第36至45頁) │ ││ │ │ │ │事。再由陳紹銘於左列二時間│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二106年6月│至商家,以900元價格購買仿 │ 一卷第247頁) │ ││ │ │ │4日 │冒才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 │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開立收據。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 第248頁)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第101至102頁、第 │ ││ │ │ │ │ │ 110頁) │ ││ │ │ │ │ │ 指認何依蒨(警二卷 │ ││ │ │ │ │ │ 第99至100頁、第109│ ││ │ │ │ │ │ 頁) │ │├──┼───┼───────┼─────┼─────────────┼───────────┼───────────┤│3 │陳紹銘│很多眼鏡 │一106年5月│由陳錦坤以「徐錦梁」名義,│一林淑芬筆錄(警二卷第│陳錦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負責人林淑芬 │(除5月9日│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125至133頁、第116至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陳錦坤│ │至13日以外│劣質才次郎眼鏡框,林淑芬 │ 118頁、他卷第148至 │刑玖月。 ││ │ │ │) │同意寄賣10支。再由香港口音│ 154頁、原訴卷三第46 │ ││ │潘何依│ │ │婦人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 至60頁) │潘何依蒨犯三人以上共同││ │蒨 │ │二106年6月│,以1,2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 │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 │ │ │17日 │才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 │ 一卷第277頁) │徒刑玖月。 ││ │香港口│ │ │立收據。潘何依蒨嗣於106年7│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音婦人│ │ │月3日下午11時,撥打電話予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林淑芬,表示老闆陳紹銘派人│ 第278頁) │ ││ │ │ │ │在很多眼鏡行購得劣質才次郎│四指認照片: │ ││ │ │ │ │眼鏡框欲提告,可以私下安排│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調解而索討和解金。 │ 第121至122頁、第 │ ││ │ │ │ │ │ 136頁) │ ││ │ │ │ │ │ 指認何依蒨(警二卷 │ ││ │ │ │ │ │ 第119至120頁、第 │ ││ │ │ │ │ │ 134至135頁)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第123至124頁) │ ││ │ │ │ │ │五被告陳錦坤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審原訴卷第 │ ││ │ │ │ │ │ 239頁、原訴卷一第270│ ││ │ │ │ │ │ 頁) │ │├──┼───┼───────┼─────┼─────────────┼───────────┼───────────┤│4 │陳紹銘│紫京眼鏡館 │一106年5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李明義筆錄(警二卷第│陳錦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負責人李明義 │(除5月9日│於左列一時間單獨搭船至左列│ 144至147頁、第137至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陳錦坤│ │至13日以外│商家兜售劣質才次郎眼鏡框,│ 139頁、他卷第148至 │刑玖月。 ││ │ │ │) │李明義因而購買不詳數量之劣│ 154頁) │ ││ │香港口│ │ │質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香港口│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音婦人│ │二106年6月│音婦人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 一卷第302頁) │ ││ │ │ │20日 │家,以800元價格購買劣質才 │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立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收據。 │ 第303頁)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第140至141頁)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第142至143頁) │ ││ │ │ │ │ │五陳錦坤警詢及本院審理│ ││ │ │ │ │ │ 筆錄(警二卷第34頁、│ ││ │ │ │ │ │ 原訴卷二第366頁) │ │├──┼───┼───────┼─────┼─────────────┼───────────┼───────────┤│5 │陳紹銘│成視眼鏡店 │一106年5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蔡俊成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共同犯誣告罪,處││ │ │負責人蔡俊成 │5日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210至217頁、警二卷第│有期徒刑柒月。 ││ │陳錦坤│ │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蔡俊成 │ 201至203頁、他卷第 │ ││ │ │ │二106年6月│以每支100元價格同意寄賣20 │ 148至154頁) │ ││ │ │ │14日 │支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紹銘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 一卷第261頁) │ ││ │ │ │ │,以1支1,500元價格購買劣質│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之才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開立收據。 │ 第262頁) │ ││ │ │ │ │ │四菲特公司106年5月5日 │ ││ │ │ │ │ │ 予威視眼鏡之才次郎眼│ ││ │ │ │ │ │ 鏡框寄賣估價單1張( │ ││ │ │ │ │ │ 警一卷第86頁) │ ││ │ │ │ │ │五指認照片: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第206至207頁)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第208至209頁) │ ││ │ │ │ │ │六被告陳錦坤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及審理筆錄(原訴卷│ ││ │ │ │ │ │ 一第270頁、原訴卷二 │ ││ │ │ │ │ │ 第371頁) │ │├──┼───┼───────┼─────┼─────────────┼───────────┼───────────┤│6 │陳紹銘│光大眼鏡行 │一106年6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許清國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共同犯誣告罪,處││ │ │負責人許清國 │4日前某日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225至233頁、第218至 │有期徒刑柒月。 ││ │陳錦坤│ │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許清國 │ 220頁、他卷第148至 │ ││ │ │ │二106年6月│以每支100元價格購買5支之仿│ 154頁) │ ││ │ │ │4日 │冒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銘│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以│ 一卷第249頁) │ ││ │ │ │ │1支1,5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才│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立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收據。 │ 第250頁)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第221至222頁)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第223至224頁) │ ││ │ │ │ │ │五被告陳錦坤警詢及本院│ ││ │ │ │ │ │ 準備程序筆錄(警二卷│ ││ │ │ │ │ │ 第39至40頁、原訴卷一│ ││ │ │ │ │ │ 第270頁) │ │├──┼───┼───────┼─────┼─────────────┼───────────┼───────────┤│7 │陳紹銘│港都眼鏡名店 │一106年5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黃萬里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共同犯誣告罪,處││ │ │負責人黃萬里 │間(除5月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243至250頁、第234至 │有期徒刑柒月。 ││ │陳錦坤│ │9日至13日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黃萬里 │ 236頁、他卷第148至 │ ││ │ │ │以外) │以每支300元價格購買7支之仿│ 154頁) │ ││ │ │ │ │冒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銘│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二106年6月│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以│ 一卷第251頁) │ ││ │ │ │5日 │1支1,5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才│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立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收據。 │ 第252頁)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三卷 │ ││ │ │ │ │ │ 第239至240 頁、第 │ ││ │ │ │ │ │ 251頁)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三卷 │ ││ │ │ │ │ │ 第241至242頁) │ ││ │ │ │ │ │五被告陳錦坤警詢及本院│ ││ │ │ │ │ │ 準備程序筆錄(警二卷│ ││ │ │ │ │ │ 第39至40頁、原訴卷一│ ││ │ │ │ │ │ 第270頁) │ │├──┼───┼───────┼─────┼─────────────┼───────────┼───────────┤│8 │陳紹銘│遠東鐘錶眼鏡行│一106年5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李明峰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共同犯誣告罪,處││ │ │負責人李明峰 │24日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261至264頁、第252至 │有期徒刑柒月。 ││ │陳錦坤│ │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李明峰 │ 254頁、他卷第148至 │ ││ │ │ │二106年6月│以每支100元價格寄賣15支之 │ 154頁) │ ││ │ │ │7日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銘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 一卷第267頁) │ ││ │ │ │ │以1支6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才│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次郎眼鏡框3支,並要求開立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收據。 │ 第268頁) │ ││ │ │ │ │ │四菲特公司106年5月24日│ ││ │ │ │ │ │ 予遠東眼鏡之才次郎眼│ ││ │ │ │ │ │ 鏡框寄賣估價單1張( │ ││ │ │ │ │ │ 警一卷第86頁) │ ││ │ │ │ │ │五指認照片: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第257至258 頁)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第259至260頁) │ ││ │ │ │ │ │六被告陳錦坤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及審理筆錄(原訴卷│ ││ │ │ │ │ │ 一第270頁、原訴卷二 │ ││ │ │ │ │ │ 第371頁) │ │├──┼───┼───────┼─────┼─────────────┼───────────┼───────────┤│9 │陳紹銘│威視紀眼鏡行 │一106年6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倪啟明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共同犯誣告罪,處││ │ │負責人倪啟明 │4日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296至303頁、第292至 │有期徒刑柒月。 ││ │陳錦坤│ │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倪啟明以│ 295頁、第285至287頁 │ ││ │ │ │二106年6月│每支100元價格購買3支之仿冒│ 、他卷第148至154頁)│ ││ │ │ │5日 │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銘於│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以1 │ 一卷第257頁) │ ││ │ │ │ │支8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才次 │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立收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據。 │ 第258頁)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三卷 │ ││ │ │ │ │ │ 第288至289 頁、第 │ ││ │ │ │ │ │ 304頁)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三卷 │ ││ │ │ │ │ │ 第290至291頁) │ ││ │ │ │ │ │五被告陳錦坤本院準備程│ ││ │ │ │ │ │ 序筆錄(原訴卷一第 │ ││ │ │ │ │ │ 270頁) │ │├──┼───┼───────┼─────┼─────────────┼───────────┼───────────┤│10 │陳紹銘│三友眼鏡行 │一106年5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王秋娥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共同犯誣告罪,處││ │ │負責人王秋娥 │4日下午2時│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330至334頁、第321至 │有期徒刑柒月。 ││ │陳錦坤│ │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王秋娥 │ 323頁、他卷第148至 │ ││ │ │ │二106年6月│以每支100元價格購買10支劣 │ 154頁) │ ││ │ │ │5日 │質才次郎眼鏡框,陳錦坤另外│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贈送2支劣質才次郎眼鏡框。 │ 一卷第253頁) │ ││ │ │ │ │再由陳紹銘於左列二時間至左│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列商家,以1支1,852元價格購│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買劣質才次郎眼鏡框1副,並 │ 第254頁) │ ││ │ │ │ │要求開立收據。 │四指認照片: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三卷 │ ││ │ │ │ │ │ 第326至327頁、第 │ ││ │ │ │ │ │ 335頁)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三卷 │ ││ │ │ │ │ │ 第328至329頁) │ ││ │ │ │ │ │五被告陳錦坤警詢及本院│ ││ │ │ │ │ │ 準備程序筆錄(警二卷│ ││ │ │ │ │ │ 第39至40頁、原訴卷一│ ││ │ │ │ │ │ 第270頁) │ │└──┴───┴───────┴─────┴─────────────┴───────────┴───────────┘附表二(即本院108年原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5」部分)┌─┬───┬───────┬─────┬─────────────┬───────────┬──────┐│編│行為人│遭詐騙商家 │販售予商家│遭詐騙過程 │相關證據 │主文 ││號│ │ │(寄賣)時│ │ │ ││ │ │ │間 / 佯裝 │ │ │ ││ │ │ │客戶買回時│ │ │ ││ │ │ │間 │ │ │ │├─┼───┼───────┼─────┼─────────────┼───────────┼──────┤│1 │陳紹銘│第乙眼鏡行 │一106年5月│由不詳男子持「徐錦梁」名片│一蘇慶宗筆錄(警二卷第│陳錦坤無罪。││ │ │蘇慶宗(登記負│ 3日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 159至162頁、第150至 │ ││ │不詳男│責人謝孟茹) │ │售劣質才次郎眼鏡框,蘇慶宗│ 152頁、他卷第148至 │ ││ │子 │ │二106年6月│購買5支(另贈送1支)之劣質│ 154頁) │ ││ │ │ │19日 │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銘及│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香港口│ │ │持香港口音婦人於左列二時間│ 一卷第241頁) │ ││ │音婦人│ │ │至左列商家,以1,300元價格 │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購買劣質才次郎眼鏡框1支,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並要求開立收據。 │ 第242頁)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第155至156頁、第 │ ││ │ │ │ │ │ 165頁)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第157至158頁) │ │├─┼───┼───────┼─────┼─────────────┼───────────┼──────┤│2 │陳紹銘│米堤隱型眼鏡行│一106年5月│由不詳男子以「徐錦梁」名義│一簡惠玲筆錄(警二卷第│陳錦坤無罪。││ │ │負責人簡惠玲 │15日前某日│,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 180至183頁、第175至 │ ││ │不詳男│ │ │售劣質才次郎眼鏡框,簡惠玲│ 178頁、第166至168頁 │ ││ │子 │ │二106年6月│以每支100元價格購買9支之仿│ 、他卷第148至154頁)│ ││ │ │ │17日 │冒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銘│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以│ 一卷第265頁) │ ││ │ │ │ │1支8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才次│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立收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據。 │ 第266頁)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第171至172頁、第 │ ││ │ │ │ │ │ 179頁)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第173至174頁) │ │├─┼───┼───────┼─────┼─────────────┼───────────┼──────┤│3 │陳紹銘│聯達鐘錶眼鏡行│一106年4月│由不詳男子持「徐錦梁」名片│一阮博文筆錄(警二卷第│陳錦坤無罪。││ │ │負責人阮博文 │中至4月底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 193至200頁、第184至 │ ││ │不詳男│ │間某日 │售劣質才次郎眼鏡框,阮博文│ 186頁、他卷第148至 │ ││ │子 │ │ │以每支100元價格購買3支之仿│ 154頁) │ ││ │ │ │二106年6月│冒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銘│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7日 │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以│ 一卷第263頁) │ ││ │ │ │ │1支1,0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才│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立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收據。 │ 第264頁)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第189至190頁)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第191至192頁) │ │├─┼───┼───────┼─────┼─────────────┼───────────┼──────┤│4 │陳紹銘│天明眼鏡行 │一106年4、│由不詳男子出示「徐錦梁」名│一王善富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無罪。││ │ │負責人王善富 │5月間 │片,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 281至284頁、第274至 │ ││ │不詳男│ │ │兜售劣質才次郎眼鏡框,王善│ 279頁、第265至267頁 │ ││ │子 │ │二106年6月│富以每支200元價格購買3支之│ 、他卷第148至154頁)│ ││ │ │ │7日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銘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 一卷第269頁) │ ││ │ │ │ │以1支1,5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才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立收據。 │ 第270頁)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三卷 │ ││ │ │ │ │ │ 第270至271頁、第 │ ││ │ │ │ │ │ 280頁)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三卷 │ ││ │ │ │ │ │ 第272至273頁) │ │├─┼───┼───────┼─────┼─────────────┼───────────┼──────┤│5 │陳紹銘│喬安眼鏡行 │一106年5月│由不詳男子持「徐錦梁」名片│一黃芳苑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無罪。││ │ │負責人黃芳苑 │間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 314至320頁、第305至 │ ││ │不詳男│ │ │售劣質才次郎眼鏡框,黃芳苑│ 307頁、他卷第148至 │ ││ │子 │ │二106年6月│以每支200元價格購買5支之仿│ 154頁) │ ││ │ │ │9日 │冒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銘│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以│ 一卷第273頁) │ ││ │ │ │ │1支1,5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才│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立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收據。 │ 第274頁)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三卷 │ ││ │ │ │ │ │ 第310至311頁)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三卷 │ ││ │ │ │ │ │ 第312至313頁)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