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原簡字第2號原 告 簡惠玲 詹富淵 阮博文 王善富 倪啟明 許清國 李明峰 謝孟茹 黃萬里 簡敏全 李明義 蔡俊成 黃芳苑 王秋娥 兼前十四人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陳紹銘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陳錦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紹銘應給付原告詹富淵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陳紹銘應給付原告謝孟茹、簡惠玲、阮博文、王善富、黃芳苑,各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均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紹銘、陳錦坤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淑芬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紹銘、陳錦坤應連帶給付原告簡敏全、李明義、蔡俊成、許清國、黃萬里、李明峰、倪啟明、王秋娥,各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均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一、二「行為人欄」所示之被告陳紹銘、陳錦坤,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誣告行為,經本院108 年原訴字28號刑事判決如附表一、二之刑。被告上開不法行為,侵害原告之自由、名譽,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訴外人潘何依蒨業與原告詹富淵、林淑芬和解,扣除其分擔額後,被告陳紹銘應賠償原告詹富淵1萬2500元、原告謝孟 茹、簡惠玲、阮博文、王善富、黃芳苑各2萬5000元;被告 陳紹銘、陳錦坤應連帶賠償原告林淑芬新臺幣1萬6666元、 原告簡敏全、李明義、蔡俊成、許清國、黃萬里、李明峰、倪啟明、王秋娥各2萬5000元等語,爰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274條、第276條、第280條,定有 明文。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276條第1項所明定。和解如包含債務之免除時,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第614號判決意旨參照),就該債務人應分 擔之部分,他債務人亦可同免其責任,故他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時,得扣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第74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原告陳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據可稽,足以認定。如附表一、二「行為人欄」所示之被告陳紹銘、陳錦坤所為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誣告行為,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原告意思表示形成之自由、名譽,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院審酌被告上揭侵權行為之過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及原告詹富淵、林淑芬均已先扣除與訴外人潘何依蒨和解之應分擔部分,認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金額之慰撫金,應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書 記 官 陳玫燕 附表一(即本院108年原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10」部分) ┌──┬───┬───────┬─────┬─────────────┬───────────┬───────────┐ │編號│行為人│遭詐騙商家 │販售予商家│遭詐騙過程 │相關證據 │刑及沒收 │ │ │ │ │(寄賣)時│ │ │ │ │ │ │ │間 / 佯裝 │ │ │ │ │ │ │ │客戶買回時│ │ │ │ │ │ │ │間 │ │ │ │ ├──┼───┼───────┼─────┼─────────────┼───────────┼───────────┤ │1 │陳紹銘│永明眼鏡行 │一106年5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簡敏全筆錄(警二卷第│陳錦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負責人簡敏全 │26日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91至95頁、第82至84頁│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陳錦坤│ │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簡敏全以│ 、警五卷第12至14頁、│刑玖月。 │ │ │ │ │二106年6月│每支100元價格購買25支。再 │ 他卷第148至154頁) │ │ │ │香港口│ │20日 │由香港口音婦人於左列二時間│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音婦人│ │ │至左列商家,以1,000元價格 │ 一卷第281頁) │ │ │ │ │ │ │購買劣質才次郎眼鏡框1支, │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 │並要求開立收據。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 │ 第282頁) │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 第89至90頁、警五卷│ │ │ │ │ │ │ │ 第16頁) │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 第85至86頁) │ │ │ │ │ │ │ │五被告陳錦坤本院準備程│ │ │ │ │ │ │ │ 序及審理筆錄(原訴卷│ │ │ │ │ │ │ │ 一第270頁、原訴卷二 │ │ │ │ │ │ │ │ 第364頁) │ │ ├──┼───┼───────┼─────┼─────────────┼───────────┼───────────┤ │2 │陳紹銘│世博眼鏡行 │一106年5月│由潘何依蒨於左列一時間至左│一詹富淵筆錄(警二卷第│潘何依蒨共同犯誣告罪,│ │ │ │負責人詹富淵 │底某日(除│列商家兜售劣質之才次郎眼鏡│ 111至115頁、第103至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潘何依│ │5月27日下 │框,詹富淵以每支100元價格 │ 108頁、第96至98頁、 │陳錦坤無罪。 │ │ │蒨 │ │午8時以外 │購買1支,潘何依蒨並交付「 │ 他卷第148至154頁、本│ │ │ │ │ │) │徐錦梁」名片1張表示為其同 │ 院卷三第36至45頁) │ │ │ │ │ │ │事。再由陳紹銘於左列二時間│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二106年6月│至商家,以900元價格購買仿 │ 一卷第247頁) │ │ │ │ │ │4日 │冒才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 │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 │開立收據。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 │ 第248頁) │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 第101至102頁、第 │ │ │ │ │ │ │ │ 110頁) │ │ │ │ │ │ │ │ 指認何依蒨(警二卷 │ │ │ │ │ │ │ │ 第99至100頁、第109│ │ │ │ │ │ │ │ 頁) │ │ ├──┼───┼───────┼─────┼─────────────┼───────────┼───────────┤ │3 │陳紹銘│很多眼鏡 │一106年5月│由陳錦坤以「徐錦梁」名義,│一林淑芬筆錄(警二卷第│陳錦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負責人林淑芬 │(除5月9日│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125至133頁、第116至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陳錦坤│ │至13日以外│劣質才次郎眼鏡框,林淑芬 │ 118頁、他卷第148至 │刑玖月。 │ │ │ │ │) │同意寄賣10支。再由香港口音│ 154頁、原訴卷三第46 │ │ │ │潘何依│ │ │婦人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 至60頁) │潘何依蒨犯三人以上共同│ │ │蒨 │ │二106年6月│,以1,2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 │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 │ │ │ │17日 │才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 │ 一卷第277頁) │徒刑玖月。 │ │ │香港口│ │ │立收據。潘何依蒨嗣於106年7│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音婦人│ │ │月3日下午11時,撥打電話予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林淑芬,表示老闆陳紹銘派人│ 第278頁) │ │ │ │ │ │ │在很多眼鏡行購得劣質才次郎│四指認照片: │ │ │ │ │ │ │眼鏡框欲提告,可以私下安排│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調解而索討和解金。 │ 第121至122頁、第 │ │ │ │ │ │ │ │ 136頁) │ │ │ │ │ │ │ │ 指認何依蒨(警二卷 │ │ │ │ │ │ │ │ 第119至120頁、第 │ │ │ │ │ │ │ │ 134至135頁) │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 第123至124頁) │ │ │ │ │ │ │ │五被告陳錦坤本院準備程│ │ │ │ │ │ │ │ 序筆錄(審原訴卷第 │ │ │ │ │ │ │ │ 239頁、原訴卷一第270│ │ │ │ │ │ │ │ 頁) │ │ ├──┼───┼───────┼─────┼─────────────┼───────────┼───────────┤ │4 │陳紹銘│紫京眼鏡館 │一106年5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李明義筆錄(警二卷第│陳錦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負責人李明義 │(除5月9日│於左列一時間單獨搭船至左列│ 144至147頁、第137至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陳錦坤│ │至13日以外│商家兜售劣質才次郎眼鏡框,│ 139頁、他卷第148至 │刑玖月。 │ │ │ │ │) │李明義因而購買不詳數量之劣│ 154頁) │ │ │ │香港口│ │ │質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香港口│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音婦人│ │二106年6月│音婦人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 一卷第302頁) │ │ │ │ │ │20日 │家,以800元價格購買劣質才 │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 │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立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收據。 │ 第303頁) │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 第140至141頁) │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 第142至143頁) │ │ │ │ │ │ │ │五陳錦坤警詢及本院審理│ │ │ │ │ │ │ │ 筆錄(警二卷第34頁、│ │ │ │ │ │ │ │ 原訴卷二第366頁) │ │ ├──┼───┼───────┼─────┼─────────────┼───────────┼───────────┤ │5 │陳紹銘│成視眼鏡店 │一106年5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蔡俊成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共同犯誣告罪,處│ │ │ │負責人蔡俊成 │5日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210至217頁、警二卷第│有期徒刑柒月。 │ │ │陳錦坤│ │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蔡俊成 │ 201至203頁、他卷第 │ │ │ │ │ │二106年6月│以每支100元價格同意寄賣20 │ 148至154頁) │ │ │ │ │ │14日 │支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 │紹銘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 一卷第261頁) │ │ │ │ │ │ │,以1支1,500元價格購買劣質│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 │之才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開立收據。 │ 第262頁) │ │ │ │ │ │ │ │四菲特公司106年5月5日 │ │ │ │ │ │ │ │ 予威視眼鏡之才次郎眼│ │ │ │ │ │ │ │ 鏡框寄賣估價單1張( │ │ │ │ │ │ │ │ 警一卷第86頁) │ │ │ │ │ │ │ │五指認照片: │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 第206至207頁) │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 第208至209頁) │ │ │ │ │ │ │ │六被告陳錦坤本院準備程│ │ │ │ │ │ │ │ 序及審理筆錄(原訴卷│ │ │ │ │ │ │ │ 一第270頁、原訴卷二 │ │ │ │ │ │ │ │ 第371頁) │ │ ├──┼───┼───────┼─────┼─────────────┼───────────┼───────────┤ │6 │陳紹銘│光大眼鏡行 │一106年6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許清國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共同犯誣告罪,處│ │ │ │負責人許清國 │4日前某日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225至233頁、第218至 │有期徒刑柒月。 │ │ │陳錦坤│ │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許清國 │ 220頁、他卷第148至 │ │ │ │ │ │二106年6月│以每支100元價格購買5支之仿│ 154頁) │ │ │ │ │ │4日 │冒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銘│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 │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以│ 一卷第249頁) │ │ │ │ │ │ │1支1,5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才│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 │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立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收據。 │ 第250頁) │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 第221至222頁) │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 第223至224頁) │ │ │ │ │ │ │ │五被告陳錦坤警詢及本院│ │ │ │ │ │ │ │ 準備程序筆錄(警二卷│ │ │ │ │ │ │ │ 第39至40頁、原訴卷一│ │ │ │ │ │ │ │ 第270頁) │ │ ├──┼───┼───────┼─────┼─────────────┼───────────┼───────────┤ │7 │陳紹銘│港都眼鏡名店 │一106年5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黃萬里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共同犯誣告罪,處│ │ │ │負責人黃萬里 │間(除5月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243至250頁、第234至 │有期徒刑柒月。 │ │ │陳錦坤│ │9日至13日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黃萬里 │ 236頁、他卷第148至 │ │ │ │ │ │以外) │以每支300元價格購買7支之仿│ 154頁) │ │ │ │ │ │ │冒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銘│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二106年6月│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以│ 一卷第251頁) │ │ │ │ │ │5日 │1支1,5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才│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 │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立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收據。 │ 第252頁) │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三卷 │ │ │ │ │ │ │ │ 第239至240 頁、第 │ │ │ │ │ │ │ │ 251頁) │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三卷 │ │ │ │ │ │ │ │ 第241至242頁) │ │ │ │ │ │ │ │五被告陳錦坤警詢及本院│ │ │ │ │ │ │ │ 準備程序筆錄(警二卷│ │ │ │ │ │ │ │ 第39至40頁、原訴卷一│ │ │ │ │ │ │ │ 第270頁) │ │ ├──┼───┼───────┼─────┼─────────────┼───────────┼───────────┤ │8 │陳紹銘│遠東鐘錶眼鏡行│一106年5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李明峰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共同犯誣告罪,處│ │ │ │負責人李明峰 │24日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261至264頁、第252至 │有期徒刑柒月。 │ │ │陳錦坤│ │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李明峰 │ 254頁、他卷第148至 │ │ │ │ │ │二106年6月│以每支100元價格寄賣15支之 │ 154頁) │ │ │ │ │ │7日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 │銘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 一卷第267頁) │ │ │ │ │ │ │以1支6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才│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 │次郎眼鏡框3支,並要求開立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收據。 │ 第268頁) │ │ │ │ │ │ │ │四菲特公司106年5月24日│ │ │ │ │ │ │ │ 予遠東眼鏡之才次郎眼│ │ │ │ │ │ │ │ 鏡框寄賣估價單1張( │ │ │ │ │ │ │ │ 警一卷第86頁) │ │ │ │ │ │ │ │五指認照片: │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 第257至258 頁) │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 第259至260頁) │ │ │ │ │ │ │ │六被告陳錦坤本院準備程│ │ │ │ │ │ │ │ 序及審理筆錄(原訴卷│ │ │ │ │ │ │ │ 一第270頁、原訴卷二 │ │ │ │ │ │ │ │ 第371頁) │ │ ├──┼───┼───────┼─────┼─────────────┼───────────┼───────────┤ │9 │陳紹銘│威視紀眼鏡行 │一106年6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倪啟明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共同犯誣告罪,處│ │ │ │負責人倪啟明 │4日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296至303頁、第292至 │有期徒刑柒月。 │ │ │陳錦坤│ │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倪啟明以│ 295頁、第285至287頁 │ │ │ │ │ │二106年6月│每支100元價格購買3支之仿冒│ 、他卷第148至154頁)│ │ │ │ │ │5日 │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銘於│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 │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以1 │ 一卷第257頁) │ │ │ │ │ │ │支8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才次 │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 │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立收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據。 │ 第258頁) │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三卷 │ │ │ │ │ │ │ │ 第288至289 頁、第 │ │ │ │ │ │ │ │ 304頁) │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三卷 │ │ │ │ │ │ │ │ 第290至291頁) │ │ │ │ │ │ │ │五被告陳錦坤本院準備程│ │ │ │ │ │ │ │ 序筆錄(原訴卷一第 │ │ │ │ │ │ │ │ 270頁) │ │ ├──┼───┼───────┼─────┼─────────────┼───────────┼───────────┤ │10 │陳紹銘│三友眼鏡行 │一106年5月│由陳錦坤持「徐錦梁」名片,│一王秋娥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共同犯誣告罪,處│ │ │ │負責人王秋娥 │4日下午2時│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售│ 330至334頁、第321至 │有期徒刑柒月。 │ │ │陳錦坤│ │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王秋娥 │ 323頁、他卷第148至 │ │ │ │ │ │二106年6月│以每支100元價格購買10支劣 │ 154頁) │ │ │ │ │ │5日 │質才次郎眼鏡框,陳錦坤另外│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 │贈送2支劣質才次郎眼鏡框。 │ 一卷第253頁) │ │ │ │ │ │ │再由陳紹銘於左列二時間至左│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 │列商家,以1支1,852元價格購│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買劣質才次郎眼鏡框1副,並 │ 第254頁) │ │ │ │ │ │ │要求開立收據。 │四指認照片: │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三卷 │ │ │ │ │ │ │ │ 第326至327頁、第 │ │ │ │ │ │ │ │ 335頁) │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三卷 │ │ │ │ │ │ │ │ 第328至329頁) │ │ │ │ │ │ │ │五被告陳錦坤警詢及本院│ │ │ │ │ │ │ │ 準備程序筆錄(警二卷│ │ │ │ │ │ │ │ 第39至40頁、原訴卷一│ │ │ │ │ │ │ │ 第270頁) │ │ └──┴───┴───────┴─────┴─────────────┴───────────┴───────────┘ 附表二(即本院108年原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5 」部分) ┌─┬───┬───────┬─────┬─────────────┬───────────┬──────┐ │編│行為人│遭詐騙商家 │販售予商家│遭詐騙過程 │相關證據 │主文 │ │號│ │ │(寄賣)時│ │ │ │ │ │ │ │間 / 佯裝 │ │ │ │ │ │ │ │客戶買回時│ │ │ │ │ │ │ │間 │ │ │ │ ├─┼───┼───────┼─────┼─────────────┼───────────┼──────┤ │1 │陳紹銘│第乙眼鏡行 │一106年5月│由不詳男子持「徐錦梁」名片│一蘇慶宗筆錄(警二卷第│陳錦坤無罪。│ │ │ │蘇慶宗(登記負│ 3日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 159至162頁、第150至 │ │ │ │不詳男│責人謝孟茹) │ │售劣質才次郎眼鏡框,蘇慶宗│ 152頁、他卷第148至 │ │ │ │子 │ │二106年6月│購買5支(另贈送1支)之劣質│ 154頁) │ │ │ │ │ │19日 │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銘及│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香港口│ │ │持香港口音婦人於左列二時間│ 一卷第241頁) │ │ │ │音婦人│ │ │至左列商家,以1,300元價格 │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 │購買劣質才次郎眼鏡框1支,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並要求開立收據。 │ 第242頁) │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 第155至156頁、第 │ │ │ │ │ │ │ │ 165頁) │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 第157至158頁) │ │ ├─┼───┼───────┼─────┼─────────────┼───────────┼──────┤ │2 │陳紹銘│米堤隱型眼鏡行│一106年5月│由不詳男子以「徐錦梁」名義│一簡惠玲筆錄(警二卷第│陳錦坤無罪。│ │ │ │負責人簡惠玲 │15日前某日│,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 180至183頁、第175至 │ │ │ │不詳男│ │ │售劣質才次郎眼鏡框,簡惠玲│ 178頁、第166至168頁 │ │ │ │子 │ │二106年6月│以每支100元價格購買9支之仿│ 、他卷第148至154頁)│ │ │ │ │ │17日 │冒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銘│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 │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以│ 一卷第265頁) │ │ │ │ │ │ │1支8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才次│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 │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立收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據。 │ 第266頁) │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 第171至172頁、第 │ │ │ │ │ │ │ │ 179頁) │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 第173至174頁) │ │ ├─┼───┼───────┼─────┼─────────────┼───────────┼──────┤ │3 │陳紹銘│聯達鐘錶眼鏡行│一106年4月│由不詳男子持「徐錦梁」名片│一阮博文筆錄(警二卷第│陳錦坤無罪。│ │ │ │負責人阮博文 │中至4月底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 193至200頁、第184至 │ │ │ │不詳男│ │間某日 │售劣質才次郎眼鏡框,阮博文│ 186頁、他卷第148至 │ │ │ │子 │ │ │以每支100元價格購買3支之仿│ 154頁) │ │ │ │ │ │二106年6月│冒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銘│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7日 │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以│ 一卷第263頁) │ │ │ │ │ │ │1支1,0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才│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 │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立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收據。 │ 第264頁) │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二卷 │ │ │ │ │ │ │ │ 第189至190頁) │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二卷 │ │ │ │ │ │ │ │ 第191至192頁) │ │ ├─┼───┼───────┼─────┼─────────────┼───────────┼──────┤ │4 │陳紹銘│天明眼鏡行 │一106年4、│由不詳男子出示「徐錦梁」名│一王善富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無罪。│ │ │ │負責人王善富 │5月間 │片,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 281至284頁、第274至 │ │ │ │不詳男│ │ │兜售劣質才次郎眼鏡框,王善│ 279頁、第265至267頁 │ │ │ │子 │ │二106年6月│富以每支200元價格購買3支之│ 、他卷第148至154頁)│ │ │ │ │ │7日 │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 │銘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 一卷第269頁) │ │ │ │ │ │ │以1支1,5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 │才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立收據。 │ 第270頁) │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三卷 │ │ │ │ │ │ │ │ 第270至271頁、第 │ │ │ │ │ │ │ │ 280頁) │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三卷 │ │ │ │ │ │ │ │ 第272至273頁) │ │ ├─┼───┼───────┼─────┼─────────────┼───────────┼──────┤ │5 │陳紹銘│喬安眼鏡行 │一106年5月│由不詳男子持「徐錦梁」名片│一黃芳苑筆錄(警三卷第│陳錦坤無罪。│ │ │ │負責人黃芳苑 │間 │,於左列一時間至左列商家兜│ 314至320頁、第305至 │ │ │ │不詳男│ │ │售劣質才次郎眼鏡框,黃芳苑│ 307頁、他卷第148至 │ │ │ │子 │ │二106年6月│以每支200元價格購買5支之仿│ 154頁) │ │ │ │ │ │9日 │冒才次郎眼鏡框。再由陳紹銘│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警│ │ │ │ │ │ │於左列二時間至左列商家,以│ 一卷第273頁) │ │ │ │ │ │ │1支1,500元價格購買劣質之才│三劣質才次郎眼鏡框及收│ │ │ │ │ │ │次郎眼鏡框1支,並要求開立 │ 據之照片1張(警一卷 │ │ │ │ │ │ │收據。 │ 第274頁) │ │ │ │ │ │ │ │四指認照片 │ │ │ │ │ │ │ │ 指認陳紹銘(警三卷 │ │ │ │ │ │ │ │ 第310至311頁) │ │ │ │ │ │ │ │ 指認陳錦坤(警三卷 │ │ │ │ │ │ │ │ 第312至313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