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楊璧如 林宛靜 陳國樑 溫國宏 顏懷慈 傅仁良 林俊宏 劉明芳 郭鳳如 陳駿騫 蕭惠彬 許意旻 蔣興華 共 同 代 理 人 林彥廷律師 相 對 人 征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征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曾之繁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六月三十日止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船舶買賣合約之交易文件及紀錄、國外投資合約之交易文件及紀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發行之股份總數為798 萬股,而聲請人13人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合計350 萬股之股東,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資格。相對人主要營業項目為生質能發電,董事長陳征宇於民國108 年5 月間即以台南生質能BOT 投資案為由,向聲請人募資,聲請人陸續於108 年5 月間繳納股款予相對人辦理增資,嗣因相對人未定期召開股東會報告財務狀況,且聲請人查詢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後,赫然發現相對人已遭多位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及支付命令,對相對人之營運狀況憂心,遂促請相對人於110 年4 月18日召開股東會,當日董事長陳征宇卻向在場股東表示公司財務狀況吃緊、缺乏流動資金,更自稱108 年5 月增資後,已將公司資金運用至:⑴向俄羅斯RADAR 集團以新臺幣(以下未特別註明者,皆同)6400萬元購買水翼船。⑵與國外ADLINGTON 投資機構簽立美金5250萬元投資案。⑶STAND BY L/C投資案等與本業生質能發電無關之投資項目,所投入之資金疑似遭詐騙,已全數虧空。又相對人為擴充生質能發電之產能,前以董事長陳征宇之個人名義購買坐落於南投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預計作為生質能發電之廠區使用,然上開土地因陳征宇個人積欠銀行債務尚未清償,已於110 年2 、3 月間遭南投縣鹿谷鄉農會聲請強制執行而查封。此外相對人前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司)借款未清償,導致相對人之部分生質能發電機設備遭債權人扣押,其餘未遭扣押之設備又因相對人缺乏資金而無法維修,目前已無法繼續以生質能發電方式供電予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 至4 月之營收為零,無法維持正常營運,陳征宇更表示欲恢復公司正常運作,須先支付維修發電機之費用300 萬元及清償積欠中租迪和公司之借款1600萬元。聲請人身為股東,為釐清公司之營運、財務狀況,確認陳征宇所述投資案或投資契約之真假、實際支出之金額,避免公司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因認有選任檢查人查核釐清之必要,為此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8 年5 月1 日至110 年6 月30日止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船舶買賣合約之交易文件及紀錄、國外投資合約之交易文件及紀錄。二、相對人經本院限期通知陳述意見,迄未提出書狀,經合法通知後,仍未於110 年8 月30日到庭陳述意見。 三、按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參照是項規定係於107 年11月1 日修正施行,修法理由為「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 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等語,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乃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如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等不法證據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是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浮濫聲請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基於保障股東共益權之行使,即應認有檢查之必要性,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自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四、經查: 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798 萬股,而聲請人13人持有相對人股份合計350 萬股達6 個月以上,為相對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之事實,有相對人之股東名簿、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 、65頁),且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後,並未就此提出書面或到庭爭執,是聲請人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參酌上開說明,其自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08 年5 月間辦理增資發行特別股,聲請人13人共投資特別股350 萬股,繳納股款合計3500萬元,但相對人於109 年間遭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及支付命令,董事長陳征宇名下之上開土地亦於110 年2 、3 月間遭債權人南投縣鹿谷鄉農會聲請強制執行而查封等情,已提出匯款憑證、股款繳納證明、相對人之現金增資特別股發行說明書、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1931號本票裁定(聲請人中租迪和公司)、109 年度司促字第14223 號支付命令(聲請人李俊弘)、上開土地之登記謄本為憑(見本院卷第29-48 頁),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財務狀況急劇惡化,營運資金之運用可議,有查核釐清必要等情,確屬有據,自堪認聲請人業已檢附理由、事證,並已說明其必要性,其聲請檢查相對人自108 年5 月1 日起至110 年6 月30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船舶買賣合約之交易文件及紀錄、國外投資合約之交易文件及紀錄,亦難認有何逾越必要範圍之情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以為本件之檢查人,該公會已推派有意願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曾之繁會計師,曾之繁會計師之學歷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會計系碩士,曾任職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企劃部儲備幹部、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之第14屆理事、會計及審計專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工商服務及法規委員會委員、實踐大學行銷管理學系兼任講師,現為敬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此有高雄市會計師公會110 年7 月2 日(21)高會順字第1100702 號函及所附會員學經歷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5-76 頁),聲請人對於選任曾之繁會計師擔任檢查人已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84頁),相對人則未以書面或到庭表示意見,是本院認以曾之繁會計師之學、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及合約文件、交易紀錄,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而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曾之繁會計師(敬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4 樓之1 ,電話:07-2263179號)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8 年5 月1 日起至110 年6 月30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船舶買賣合約之交易文件及紀錄、國外投資合約之交易文件及紀錄。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