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曾之繁會計師、征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征宇、楊璧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曾之繁會計師 相 對 人 征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征宇 關 係 人 楊璧如 林宛靜 陳國樑 溫國宏 顏懷慈 傅仁良 林俊宏 劉明芳 郭鳳如 陳駿騫 蕭惠彬 許意旻 蔣興華 共 同 代 理 人 林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原選派擔任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110年度司字第24 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征宇先後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12月21日向聲請人表示將向關係人買 回股份,故不需檢查,但聲請人向關係人之代理人求證,發現迄無買回股份之事,之後聲請人從111年1月3日至2月8日 多次電話聯絡陳征宇未果,已於111年2月8日函請相對人提 供檢查所需資料,此後聲請人接連於111年3月1日、7日、8 日電聯陳征宇皆無人接聽,直至111年3月30日始聯繫上陳征宇,其又表示111年4月15日前會向關係人買回股份,不需檢查,聲請人自110年11月29日起已盡力請相對人配合檢查, 但相對人一再藉故拖延,不配合檢查進行,目前已進入稅務申報期間,聲請人無暇再進行檢查工作,爰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二、查本院前依關係人之聲請,於110 年10月4 日以110年度司 字第24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8 年5月1 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船舶買賣合約之交易文件及紀錄、國外投資合約之交易文件及紀錄,而聲請人既以相對人一再藉故拖延不配合檢查,目前已無暇進行檢查職務為由,向本院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而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故受任人依民法第549 條規定,本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且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原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