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9號聲 請 人 陳宣至律師 相 對 人 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以110 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所選任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陳宣至律師,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民法第39條、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依此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後,認有必要時,有關法人清算人之解任,應由法院依職權為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非抗字第4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經本院裁定選派為相對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已陸續至財政部國稅局前鎮稽徵所調取相對人108 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108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財產目錄,並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取得該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影本及命令解散等文件;另於110 年8 月6 日登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截至110 年11月9 日止除財政部國稅局陳報債權外,無其他債權人以書面陳報債權,但依聲請人取得相對人相關訴訟文件核算後,相對人目前訴訟上可知債務共計8,558,000 元;復經聲請人查訪相對人登記之營業地址得知,該址內部已搬離清空;另依聲請人清查相對人目前財產及債權、債務狀況,僅知悉該公司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所得29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所得2 元,無其他財產,且相對人屬一人公司,其唯一股東孫英俊於109 年7 月8 日死亡,無人明確知悉相對人之財產及各項業務狀況為何。是聲請人因無法取得公司內部相關財物、業務往來文件及帳冊資料,且未發現有其他財產可供變價清算,無法續行清算程序,相對人目前似有資產不足清償負債之情事,本件清算程序已無實益。聲請人已付出相當人力、物力,現無意願繼續擔任清算人,爰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10 年7 月23日以110 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聲請人具狀陳報上情,本院基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衡酌聲請人已無繼續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如仍強令聲請人續任,亦難以善盡其職責,或將使清算難以終結,恐有損害相對人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茲依首揭規定,解任聲請人清算人職務,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盧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