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久榮鑫股份有限公司、皇冠藝品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久榮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宣至律師 聲 請 人 皇冠藝品企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 代理人兼下 三人代理人 郭炯宏 聲 請 人 倍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瑛 聲 請 人 郭宗澔 郭玠志 相 對 人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代 理 人 許涪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派王素珠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一「本院准許範圍」欄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均為相對人之股東,共持有相對人50%之股份,且繼續持有逾6個月。因於民國110年間,陸續發生下列情事,而認有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㈠相對人原於110年3月26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於同年4月9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並以提升每股淨利為由,提出減資議案,卻於4月9日當日臨時取消該次股東臨時會,然因相對人一向無虧損,且獲利甚高,致聲請人生何有「提升公司每股淨值」需求之疑慮。嗣相對人董事長葉雅強於110年10月14日股 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常會)中表示「公司往後可能會有一些營運計晝,會有資金上的需求」故不為盈餘分派,卻在110年11月3日、110年11月22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表明討論並 決議「擬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股款」之議案,稱要發還股款予股東,則究竟公司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實情為何,何以相距不到一個月相對人對於資金之需求即有如此大之落差,聲請人因而對於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存有極大之疑義。 ㈡又聲請人自110年5月、6月起至系爭股東常會召開前,分別以 股東、董事、監察人名義,請求相對人提供如附表二編號1 至5所示之文件,均未獲相對人提供相關資料及合理回應, 後終獲相對人於110年6月25日函知久榮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榮鑫公司),可於上班時間至高雄市○○區○○○路000號3 樓,索取107、108年度之財務報表及最新股東名簿,惟表示109年之財務資料刻正造具中,無法提供。聲請人亦督促葉 雅強盡快召開董事會,決議110年度股東常會之日期及時程 ,遭其以COVID-19為由,延緩股東常會之召開。嗣於110年9月3日,相對人董事會決議通過於同年10月14日召開110年股東常會,惟董事會決議前,相對人均未提出109年之財務資 料,使郭炯宏無從以董事身分,參與編造、同意109年度之 各項會計表冊,亦使郭瑞瑛無從以監察人身分查核前揭表冊,郭炯宏遂以久榮鑫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分別於同年9月3日、15日至相對人所指之地點,領取107、108年度之財務報表及最新股東名簿,惟仍遭相對人所拒,郭瑞瑛、郭炯宏、久榮鑫公司遂再於如附表二編號6至8之所示之時間、方式,請求相對人提供文件,惟相對人仍未予回應。此外,系爭股東常會,經股東、監察人詢問相對人何以未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相關文件,並當場請求相對人提供,郭瑞瑛亦循相對人所述之管道申請,惟相對人均未予回答,當日亦未提供該等文件。嗣郭瑞瑛突然於110年12月21日收受相對人存證信函 ,請郭瑞瑛於同年月24日領取資料,郭瑞瑛為求慎重,遂立即尋找律師、會計師,並發函表示相對人指定時間無法配合,將於同年月28日前往領取,該函並於同年月23日下午送達,惟當日到場後,相對人又以該日非約定之時間為由,拒絕提供該等資料。 ㈢因前述相對人遲未召開股東常會,經高雄市經發局以110年8月2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00000000000函命相對人於110年9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惟相對人仍遲至同年10月14日始召開, 致相對人遭處罰鍰;且相對人於該次股東常會所提供之109 年度財務報表,不僅未經會計師合法簽證,內容復有諸多疑義,例如資產負債表所載之109年12月31日「現金及約當現 金」為84,392,433元,顯示帳上資金相當充裕,依綜合損益表所載,109年度公司稅後淨利高達13,713,466元,顯示公 司亦無重大虧損,然依109年12月31日卻顯示相對人有向股 東進行高達33,500,000元之借款,超過實收資本額,而聲請人均未與相對人有資金借貸之法律關係,則相對人究竟係向何位股東借貸、借貸原因為何、是否定有法律書面文件等,均屬未知。末觀109年度綜合損益表所載,相對人109年度之營業利益高於108年度近3倍,惟109年度與108年度之「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卻相差無幾,故監察人對於109年度 之「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相關明細内容,亦存有疑問,是上情均顯示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已有極大之疑義。經聲請人在股東常會現場詢問後,均未獲相對人明確回復,嗣後亦因109年度之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合法簽證,致相對人遭高 雄市政府裁罰。 ㈣綜上,依上情可認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已生疑義,且經聲請人多次依法請求相對人提出相關財務資料,均遭相對人所拒,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245條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 附表一所示之業務帳目、財務報表、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以維股東權益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 ㈠葉家家族與郭家家族、其他股東於109年12月之前,係以集團 方式共同合作經營相對人公司、環碩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水樹企業有限公司、賜優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倡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期間,分別由葉氏、郭氏家族、相關重要股東擔任各公司董監事職務。整個集團運作係由郭炯宏擔任集團各公司之總經理(包含相對人公司在内),郭瑞瑛、郭宗澔先後擔任財務稽核,主理且實際負責相對人公司之業務、財務暨營運事項。親屬關係上,郭瑞瑛為郭炯宏之姊姊,郭宗澔、郭玠志為郭炯宏之兒子。因郭炯宏於擔任集團總經理期間,竟於109年間未經董事會 、股東會之同意及循公司正規流程,擅自將相對人原有之客戶移轉至其擔任負責人之環碩公司,致生損害於相對人原可獲取之利益甚鉅,經相對人對郭炯宏及相關經辦人員提出刑事告訴,現由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中,是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純係為報復葉氏家族及滋擾集團公司之正常營運所為。聲請人本件聲請檢查事項範圍,諸多針對渠等擔任財務業務、營運事項主責人員期間,本不得佯為不知,更不得據此濫用股東權利提出本件聲請,滋擾公司營運。郭炯宏過去擔任總經理,係由其向會計師接洽、聯繫處理公司帳務、憑證事宜,其於另案所提之假處分聲請狀中亦自承其負責掌管相對人業務等事宜,其現在又佯為不知,提出本件聲請,實難理解。 ㈡相對人未及時召開110年股東常會,純係因疫情所致,且已發 函通知郭瑞瑛、久榮鑫公司。疫情趨緩後,相對人隨即於董事會提出於110年9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之議案,復因考量郭瑞瑛提出希望有更多時間審查報表資料,遂決議於110年10 月14日召開股東常會,並無延滯召開股東常會之情事。 ㈢相對人未曾拒絕聲請人之資料查閱申請,僅係要求聲請人應循公司內部流程提出申請,填具書面表單,表明身分、利害關係、申請查閲資料範圍,供公司内部審查流程之用,並利相對人審核及準備,然聲請人均未為之。至於股東常會當日,亦僅有郭瑞瑛提出申請,經相對人發函通知郭瑞瑛領取資料後,郭瑞瑛並未依通知日期即110年12月21日前來領取, 而係另行指定日期,相對人遂於110年12月24日再發函表示 ,因主責人員於郭瑞瑛指定之日期亦另有要事,相對人乃迅速回覆110年12月24日函告以上情,並隨函提供107年度、108年度之財務報表,後續亦已於111年1月6日提供109年度之 財務報表,而其餘資料,因資料量較大,相對人再於111年1月10日、同年月28日發函與郭瑞瑛協調接洽時程,並無拒絕提供資料或置之不理之情事。嗣後郭瑞瑛與相對人約定於111年3月4日進行監察權之行使,擬調閱公司107年至109年之 相關原始憑證、單據等文件,此部分相對人已在當日依法備置於公司,然郭瑞瑛於當日委任陳宣至律師、黃祖正會計師協助其監察權之行使,惟相對人與郭炯宏有另案刑事訴訟繫屬中,陳宣至律師係郭炯宏之辯護人,黃祖正會計師為環碩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渠等均有明顯之利害衝突,則郭瑞瑛當場評估,其亦認為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人選並非適當,當場解除其與二人委任關係,且向相對人重新索取查閱資料申請書,並撤回本次公司資料查閱申請。足徵相對人均有依法備置帳冊等相關文件,並未阻礙監察人郭瑞瑛於111年3月4 日行使監察權之權利,純係監察人當日所偕之律師、會計師執行職務有利害衝突之虞,非可歸責於相對人甚明,且郭瑞瑛亦已於當日自行撤回公司資料查閱申請,其餘股東亦無申請查閱公司資料,更無釋明有何查閱受阻之情,則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難謂有何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㈣有關財務報表部分,每個年度營業狀況本非必然相同,109年 度於疫情蔓延之際,相對人經營團隊仍能兢兢業業,繳出營業淨額成長191%,稅後淨利年增627%之佳績,此部分對全體 股東來說應屬正面,難謂有何異常或不合理之處。且資產負債表係公司財務狀況逐年累積之狀況,並非可單一年度切割判斷而資產負債表下所示之其他應付款、股東往來債務、營業成本、營業費用之部分,均為會計上合法之項目,相對人於財務報表上依法揭載,聲請人並無實據,空為指摘、臆測,實難謂已敘明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又109年財務報 表未經會計師簽證,因為109年底前相關財務事項及會計師 接洽均由郭炯宏負責接洽,因為109年底郭炯宏有背信行為 遭舉發,在郭炯宏影響下原配合之會計師、記帳士不願做簽證。郭炯宏是在109年底離開公司,因而109年度相關帳冊經相對人尋找會計師方發生現實上困難。 ㈤至於減資部分,聲請人及郭炯宏雖於董事會、股東常會中表明有盈餘分派之需求,經相對人多方考量股東權益暨調整營運方針,乃決定辦理減資(同時因有發還現金之行為,其效果與盈餘分派同),聲請人等卻又藉故否決減資議案,該議案最終並未通過,聲請人如此說詞反覆,為反對而反對之行徑,顯非合理之股東權利行使。 ㈥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請求選派檢查人就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予以檢查,實屬濫用股東權,且其所指均非實情,僅造成相對人不必要之費用支出,自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核無理由,自應駁回等語為辯。三、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其修正之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 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又公司法雖於第24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嚴格限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且繼續6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且檢查內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是就立法精神觀諸公司法第245 條第1項規定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 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 四、經查: (一)聲請人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之身分要件: 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00萬股,聲請人均為相對人之 股東,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共150萬股且繼續6個月以上之事實,有高雄市政府108年11月1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4390810號函、相對人110年度股東臨時會簽到記錄簿暨 當日選票翻拍照片、相對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5頁至第36頁、第37頁至39頁、第217至219頁),且為相對人所未爭執,是聲請人主張其符合公司法第245條 第1項所定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資格一節,應堪認定 。 (二)本件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一「本院准許範圍」欄所示項目之必要: 1.按「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股東會分左列二種: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公司法第20條第1、2項、第170條第1項第1款、第228條第1項、第230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東常會,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造營業報告書 及財務報表,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義務。 2.經查,相對人於系爭股東常會所提出109年度財務報表未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因此遭高雄市政府裁罰一節,有高雄市政府110年11月1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054278000號函、高雄市政府111年2月1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054278051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123頁至124頁、第435頁)。而相對人於110年9月3日召開董事會,惟當日所提出之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盈餘分配案等,經郭炯宏陳明應經監察人審核,而郭瑞瑛雖於董事會當日取得前開報表及議案,然其以附表二編號6所示存證信函請求相對 人在股東常會30日前提供相關表冊及憑證,以供其查核,嗣後郭瑞瑛亦未能於系爭股東常會前取得以行使監察權(依兩造前揭陳述,郭瑞瑛遲至111年3月14日始前往相對人指定地點,惟當日仍未閱覽帳冊之相關憑證)等節,有前述存證信函、110年9月3日相對人董事會錄音檔暨錄音譯 文、系爭股東常會議事錄暨當日之錄音檔及錄音譯文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107頁至至第112頁、第113頁至117頁、第127頁至135頁、第137至168頁、第195頁之光碟片) 。是依前揭說明,相對人就109年度之財務報表,未提出 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提請股東會承認(依系爭股東會議事錄所載,該案未經股東承認,見本院卷一第137頁至第141頁),又未能經監察人查核,則相對人於109 年度財務經營狀況及所提出之財務報表正確性為何,已生疑問。 3.相對人固辯稱109年度之財務報表未能經會計師簽證,係 因109年底即郭炯宏尚未卸任總經理職位前,均係由郭炯 宏負責接洽會計師,惟因郭炯宏擔任相對人總經理職位期間所從事之不法行為遭舉發,故配合之會計師不願意協助簽證云云,惟縱郭炯宏曾任要職,然相對人之營運既不因其去留受影響,則相對人即難以此,作為未履行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法定義務之理由。況且,相對人於110年 度起,已委任新任簽證會計師,並於110年6月間取回相對人107年度至109年度之會計憑證、財產目錄,亦為相對人所自承,且有相對人110年3月之帳冊移交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76頁至第477頁、第495頁),當難認相對 人有何無從使受任之會計師就相對人109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查核簽證之事由,則相對人前揭所辯,亦難採認,顯見相對人109年度財務報表之正確性與合法性,已生疑義。 另聲請人請求一併就110年度部分檢查,以求資料之完整 部分,審酌本件裁定時間為111年7月22日,相對人應已完成110年度之相關財務報表,且為避免109年度項目檢查完畢後,若認有檢查110年度項目之必要,需再次聲請徒增 兩造勞費,爰認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附表一編號1、3「本院准許範圍」欄所示項目,應予准許。至於逾此部分之範圍(即107年度、108年度部分),聲請人未具體陳明上開年度有何聲請檢查人檢查之必要,且本件聲請所指陳財務報表疑義情形,既均係109年度後所生之事由, 郭炯宏復於本院調查程序時自承107、108年度營運均正常,是109年度被迫離開公司後發生前述情形,在此之後完 全無法確認公司財務狀況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09頁), 則107年度、108年度年度相對人之營運狀況既均正常,是此部分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4.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提出之109年度資產負債表,109年12月31日顯示相對人有向股東進行高達33,500,000元之借款(即「股東往來」)一節,核與卷附109年度資產負債表 相符(見本院卷一第392頁),另觀諸相對人10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108年12月31日「非流動負債」項下之「股東 往來」已有2350萬元、107年12月31日則為12,159,489元 ,107及106年度資產負債表中106年12月31日記載為30,262,503元(見本院卷一第370頁),可知相對人之股東往來金額自106年底至107年底時,已從3026萬餘元減少至1215萬餘元,惟至108年底又增加至2350萬元,再於109年底則增加至3350萬元。則聲請人所佔股數合計達50%,已如前述,聲請人既均陳明與相對人無任何借貸關係,而相對人就此節,於系爭股東會中僅由會計師代表答稱「關於其他應付款,及股東往來債務為公司日常營運所產生,組成明細及項目於會後整理完成會向股東回覆。目前帳上銀行存款完全有能力償付該等債務。但償還計畫還需整理及規劃,因為涉及公司資金運用之規劃」等語,有系爭股東常會議事錄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35頁),可知相對人並未具 體說明其與各股東間往來情形,亦未見相關憑據,實難以相對人有能力償還,即謂此部分均屬無加以論究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檢查附表一編號2所示項目,且需檢查自107年度起至110年度間,以查核歷年變動情形,自有必要, 亦無從以相對人有能力償還,即認此部分無詳以調查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項目,並請求 檢查自107年度起迄110年度該會計科目所載內容,應予准許。 (三)至於相對人又辯稱郭炯宏兼有董事之身份或曾擔任總經理,均由其向會計師接洽、聯繫處理公司帳務、憑證事宜,對於相對人財務狀況不能佯為不知等語。惟檢查人之權限在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瞭解公司帳目、財產之實際狀況,將其結果報告於法院,法院審查檢查人之報告認有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以謀求因應之道,自不因公司已將營運狀況及財務報表等向董、監事及股東揭露,或聲請人曾擔任相對人之董事、監察人,即當然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而郭炯宏雖擔任董事,然其不當然具備法律或會計方面之專業知識,況郭炯宏約於109年 底離開公司,為相對人所自承(見本院卷一第409頁), 則就相對人後續之營運狀況、會計憑證處理、財務報表簽證等事宜,自已無參與之餘地,無從瞭解後續之財務狀況,亦無從因此,即逕認本件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相對人此部分所辯,自難採憑。 (四)至相對人辯稱因相對人對郭炯宏提出刑事告訴,純為報復而提起本件聲請以滋擾公司正常營運,濫用選派檢查人制度等語。然聲請人已檢附相當理由、事證說明本件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非權利濫用,已認定如前,而公司若依法定程序建立完善之財務制度,並積極協助配合稽查,本不因檢查權之行使致公司經營受有影響,且檢查人對於因職務知悉之查核內容應遵守其職業倫理及相關保密規定,法律對其專業之要求應更勝一般人,當不因相對人與郭炯宏間另有刑事訴訟,即得據作為否准聲請人行使股東權益之理由。 (五)相對人辯稱除監察人外,其餘股東並無聲請查閱財務資料,亦未釋明有何查閱受阻之情,自無檢查必要等語。惟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雖得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之章程、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然該條所稱「指定範圍」,限於與股東有利害關係之範圍,且所謂「財務報表」,係指業經法定程序編製、查核及承認之報表,並不包括同法第245 條第1 項所規定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故股東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所能查閱或抄錄,實屬有限,無從達到同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目的。是檢查人檢查之項目除公司業務帳目外,尚包括公司之財產情形,諸如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總分類帳、科目餘額明細帳、日記帳、進銷貨帳、相關成本帳簿及其傳票與相關憑證等,均在得檢查之列,亦非僅限於公司法第228條所規定董事會應編造之表冊。是本院審酌本件選派 檢查人之目的,係為稽核相對人之帳目及財產,就相關檢查費用支出或檢查期間對相對人公司營運影響程度,與健全相對人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之檢查目的相較結果,亦無比例失衡情形,則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本於公司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當屬其各別股東權正當權利之行使,相對人本有容忍檢查之義務。則無論聲請人前所主張由久榮鑫公司、郭炯宏、郭瑞瑛以附表二所示存證信函催請相對人提供相關表冊,而相對人是否係因渠等未依公司規定申請或時間未能配合等實情為何,或相對人是否已另提供107年度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予聲請人等節,均無礙聲請人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併此敘明。 五、關於檢查人之人選,為期公平、公正,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檢查人,該公會依其會員輪辦案件辦法,推薦現執業於沛佳會計師事務所之王素珠會計師,審酌王素珠會計師具有東海大學會計碩士、高雄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碩士學歷,於93年3月22日加入該公會,曾任職 冠恆會計師事務所高雄所審計部經理及會計師、好事多財務部、興勤電子會計課長、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高雄審計部副理、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台北所審二部專員,現擔任沛佳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等,此有高雄市會計師公會111年1月28日(22)高會宗字第1110132號函及所附會員學經歷表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一第253頁至第255頁),聲請人對於選任王素珠會計師擔任檢查人表示無意見,且陳明並不認識亦無業務往來(見本院卷一第413頁、卷二第22頁),相對人亦陳明 與其目前無業務往來(見本院卷一第479頁),是本院認以 王素珠會計師之學、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及合約文件、交易紀錄,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而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復依現有事證認與兩造並無利害關係,而得以公正、客觀執行職務,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王素珠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一「本院准許範圍」欄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至於聲請人其餘聲請,因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一 編號 聲請檢查内容 本院准許範圍 1 ㈠相對人110年度經會計師合法簽證之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註)。 全部准許 ㈡相對人107年度、108年度、109年度及110年度之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註)有關「營業成本」、「營業費用」之所有支出明細、單據、原始憑證,是否與帳列數字相符。 109年度及110年度之左列事項 2 ㈠109年度資產負債表中之業主(股東)往來會計項目(計33,500,000元),該款項之明細、對象、發生原因及相關法律文件内容,是否有未取具合法憑證或虛列成本費用之情形。 ㈡107年至110年資產負債表中之業主股東)往來會計項目中歷年業主(股東)往來明細、對象、發生原因及相關法律文件(如契約等)。 全部准許 3 107年至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完整版)、各類所得扣繳資料及計算明細及109年度課稅所得與損益表之稅前淨利之間之正確數額為何;與相對人於110年10月14日提出之財務資料是否相符,是否有未取具合法憑證或虛列成本費用之情形。 109年度及110年度之左列事項 附表二: 編號 請求人 請求內容 送達日期與文號 1 久榮鑫公司 相對人107、108年度之財務報告、相對人最新之股東名簿、109年度之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書 110年6月15日鳳山中崙郵局存證號碼第54號存證信函 2 郭瑞瑛 相對人107、108年度之財務報告、相對人109年度之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書 110年6月15日鳳山中崙郵局存證號碼第55號存證信函 3 久榮鑫公司 相對人107、108年度之財務報告、相對人最新之股東名簿、109年度之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書 110年6月24日鳳山中崙郵局存證號碼第58號存證信函 4 郭炯宏 相對人應依股東請求提出107至109年度之財務報告、營業報告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書及相對人最新之股東名簿、 110年6月24日鳳山中崙郵局存證號碼第59號存證信函 5 郭瑞瑛 相對人107、108年度之財務報告、相對人109年度之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書 110年6月24日鳳山中崙郵局存證號碼第60號存證信函 6 郭瑞瑛 107年度至109年度之完整財務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相關附註)、109年度損益表「營業成本」、「營業費用」之支出明細、單據、原始憑證、資金往來紀錄 110年9月17日鳳山中崙郵局存證號碼第101號存證信函 7 郭炯宏 相對人109年度之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書之相關原始憑證 110年9月17日鳳山中崙郵局存證號碼第103號存證信函 8 久榮鑫公司 相對人109年度之各項表冊及監察人之報告書 110年9月17日鳳山中崙郵局存證號碼第105號存證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