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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

債權人
林以修
債權人
莊欣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宜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姓名。

三、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如所附之聲請狀所示,其狀末蓋章處未有債權人莊欣穎之簽名或蓋章)。

四、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所提出之匯款紀錄無法得知聲請人分別轉帳資料各為何)。

五、債務人五宜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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