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 債 權 人 林以修 債 權 人 莊欣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宜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姓名。 三、提出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如所附之聲請狀所示, 其狀末蓋章處未有債權人莊欣穎之簽名或蓋章)。 四、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所提出之匯款紀錄無法得知聲請人分別 轉帳資料各為何)。 五、債務人五宜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