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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侑成
債務人
丰麒創藝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麗卿
債務人
債務人
林茂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伍萬伍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 │1,607,535 │110年3月12日 │2.4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元│││償日止│├──┼─────┼───────┼────┼──────────┤│002 │1,351,902 │110年3月12日 │1.9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元│││償日止│├──┼─────┼───────┼────┼──────────┤│003 │2,754,706 │110年3月12日 │2.2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元│││償日止│├──┼─────┼───────┼────┼──────────┤│004 │841,463元 │110年3月12日 │2.4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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