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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陳麗卿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侑成
  • 被告
    丰麒創藝有限公司法人林茂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伍萬伍仟陸佰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丰麒創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麗卿 人 債 務 人 林茂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伍萬伍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       │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1 │1,607,535 │110年3月12日 │2.4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2 │1,351,902 │110年3月12日 │1.9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3 │2,754,706 │110年3月12日 │2.2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4 │841,463元 │110年3月12日 │2.4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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