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薛流湖 債 務 人 昱興百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國榮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新台幣) │ │(年息) │ │ ├──┼─────┼───────┼────┼──────────┤ │001 │249,998元 │110年2月27日至│1.83% │自110年3月28日起至 │ │ │ │110年6月22日止│ │110年6月22日,按年息│ │ │ │ │ │百分之0.183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 │ ├───────┼────┼──────────┤ │ │ │110年6月23日起│2.83% │自110年6月23日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110年8月27日止,按年│ │ │ │ │ │息百分之0.283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8月28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 │分之0.566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