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薛流湖
債務人
昱興百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 ││(年息) ││├──┼─────┼───────┼────┼──────────┤│001 │249,998元 │110年2月27日至│1.83%  │自110年3月28日起至 ││││110年6月22日止││110年6月22日,按年息││││││百分之0.183計算之違 ││││││約金。│││├───────┼────┼──────────┤│││110年6月23日起│2.83%  │自110年6月23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110年8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3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66計算之違約 ││││││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