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代理人
- 薛流湖
- 債務人
- 昱興百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國榮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 ││(年息) ││├──┼─────┼───────┼────┼──────────┤│001 │249,998元 │110年2月27日至│1.83% │自110年3月28日起至 ││││110年6月22日止││110年6月22日,按年息││││││百分之0.183計算之違 ││││││約金。│││├───────┼────┼──────────┤│││110年6月23日起│2.83% │自110年6月23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110年8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3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11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66計算之違約 ││││││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