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0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秋霞 債 務 人 李佳霖即法榭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