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4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82號
- 債權人
- 鄭君禾
- 法定代理人
- 鄭安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全部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經全部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