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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車松霖、黃建雄

  • 當事人
    車明企業有限公司耀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81號債 權 人 車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車松霖 債 務 人 耀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捌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及得向案外人黃富襄請求給付之法令依據或契約約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該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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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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