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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8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82號

債權人
張美良
債務人
德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玖萬伍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6%勞退金差額新臺幣(下同)227,063元、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差額523,773元、薪資損失89,968元、資遣費269,904元,共1,110,708元,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勞工退休金核發明細資料所示,債權人係自民國99年4月開始任職於債務人公司,資遣費請求金額依債權人110年9月27日補正狀提出之資遣費試算表,應為新台幣255,035元,是債權人逾1,095,839元(計算式:227,063+523,773+89,968+255,035=1,095,839)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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