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8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92號
- 債權人
- 陳武諒
- 債務人
- 和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福麟
- 債務人
- 有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蘇筱雯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高華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率 │ │ │ │ │(年息)│ ├──┼──────┼──────────────┼───┤ │001 │358,650元 │民國110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 │002 │346,500元 │民國110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 │003 │350,600元 │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