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 債 權 人 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維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瀧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