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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9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72號

債權人
凡瑞登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龔國文
債務人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壹拾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房屋價值減損新台幣200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計算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同年月14日具狀陳明金額計算方式,惟未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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