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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龔國文、楊振宗

  • 當事人
    凡瑞登大樓管理委員會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72號 債 權 人 凡瑞登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龔國文 債 務 人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壹拾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房屋價值減損新台幣200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 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計算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同年月14日具狀陳明金額計算方式,惟未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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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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