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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2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242號
債 權 人
晉熒冶陶陶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雄豐營造有限公司、黃壽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雄豐營造有限公司、黃壽廷所在地、住所地均在花蓮縣玉里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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