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708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708號
- 債 權 人
- 樂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柏園
- 代 理 人 葉偉立律師
- 債 務 人
- 晶品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朝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計付以年息百分之二十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