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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
    蔡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17號 債 權 人 蔡佩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鑫有限公司、葉鍾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法定債權移轉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且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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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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