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17號 債 權 人 蔡佩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鑫有限公司、葉鍾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法定債權移轉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且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