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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7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10號

債權人
黃俊源即順富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陳慶男、陳盧昭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陳慶男、陳盧昭霞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陳盧昭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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