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原告黃俊源即順富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10號 債 權 人 黃俊源即順富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陳慶男、陳盧昭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陳慶男、陳盧昭霞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陳盧昭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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