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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7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10號

債權人
黃俊源即順富工程行
債務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債務人
陳盧昭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是以連帶債務,必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陳慶男、陳盧昭霞間負連帶責任,惟未敘明其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然債權人僅於同年月12日具狀陳報確實已經由請款程序取得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工程款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惟經債務人三人共同向債權人表示請求借款1,275萬元,所借款項並經債務人三人共同表示係供債務人承攬之重大公共建設工程、以及債務人三人共同經營之慶洋、豐國造船之事業使用,債務人三人並共同告知願就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尚無法提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陳慶男、陳盧昭霞曾明示就借款負連帶給付之相關釋明文件,亦無法律規定此應成立連帶債務,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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