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秉浩 債 務 人 得勝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瑞群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新台幣) │ │(年息) │ │ ├──┼─────┼───────┼────┼──────────┤ │001 │168,705元 │110年5月20日至│2.100% │ │ │ │ │110年6月20日 │ │ │ │ │ ├───────┼────┤ │ │ │ │110年6月21日起│2.100% │自110年6月21日起至 │ │ │ │至110年12月19 │ │110年12月19日,按年 │ │ │ │日止 │ │息百分之0.2100計算之│ │ │ ├───────┼────┤違約金,自民國110年 │ │ │ │110年12月20日 │3.100% │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0.6200│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