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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5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68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劉秉浩
債務人
得勝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瑞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 ││(年息) ││├──┼─────┼───────┼────┼──────────┤│001 │168,705元 │110年5月20日至│2.100% │││││110年6月20日 │││││├───────┼────┤││││110年6月21日起│2.100% │自110年6月21日起至 ││││至110年12月19 ││110年12月19日,按年 ││││日止││息百分之0.210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0年 ││││110年12月20日 │3.100% │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620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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