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90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丁加祥 債 務 人 得勝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瑞群 人 債 務 人 張純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77,385元 │110年7月28日起│1.42% │自110年8月29日起,其│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違約金。 │ ├──┼─────┼───────┼────┼──────────┤ │002 │722,525元 │110年6月28日起│1.42% │自110年7月29日起,其│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