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創藝禮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佩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宗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宗保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銷售訂單所示,商品訂購人係案外人保導台灣有限公司,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宗保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該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